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4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裁決委員: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五、受一年以上有期徒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或諭知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