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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為裁決委員:一、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法律、勞工、社會科學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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