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第3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為裁決委員:一、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法律、勞工、社會科學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五年以上。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