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0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者,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之。前項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