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訓練發展組,分四科辦事。三、就業服務組,分四科辦事。四、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分四科辦事。五、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組,分三科辦事。六、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十一、資訊室。十二、法務室。十三、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分四科辦事。十四、勞動力發展創新中心,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