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五、所屬機關(構)財產等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七、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