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一、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二、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三、受理訴願案件審議作業之處理。四、相關業務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案件之會辦。五、相關業務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