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一、綜合規劃科。二、訓練推廣科,分二股辦事。三、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分五股辦事。四、就業促進科。五、特定對象及給付科,分二股辦事。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主計室。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六個就業中心、一個青年職涯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