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就業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二、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三、就業保險失業之認定。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七、其他有關就業中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