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18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三章 建設 第18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