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13-1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三章 建設 第13-1條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