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