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14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三章 建設 第14條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一、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二、初步工程設計圖說。三、財源籌措計畫書。四、工程實施計畫書。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書。六、營運損益估計表。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備具前項各款文書,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