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9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9條 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被保險人應於前項契約成立生效後三十日內,交付全部保險費;約定分期交付者,應於上述期間內交付第一期之保險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