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1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11條 保險契約所載之相關事項,遇有任何變更,或保單權益之轉讓,被保險人應於事前或知悉後,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前項變更或轉讓,須經保險人簽批後始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