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6條 法規: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後,應將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與收取方式辦理公告,並報交通部備查;其調整時,亦同。前項備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前條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及第一項觀光保育費之費率訂定後,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定期檢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