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14條 法規: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4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各該獎項得獎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參選人依本辦法評選程序獲獎者,於三年內不得再受推薦參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