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6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之發給、換發、補發、註銷、撤銷、廢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副知交通部觀光署,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