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3條 溫泉使用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該事業之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一、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