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溫泉區計畫草案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意見應妥為處理,其處理情形併同溫泉區管理計畫,報請交通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