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專業導覽人員執行工作,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向旅客額外需索。二、不得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三、不得將服務證借供他人使用。四、不得陪同未經申請核准之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內。五、即時勸止擅闖旅客或其他違規行為。六、即時通報環境災變及旅客意外事件。七、避免任何旅遊之潛在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