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專業導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服務證:一、違反該管主管機關排定之導覽時間、旅程及範圍而情節重大者。
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覽工作,且未依規定參加在職訓練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