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專業導覽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管機關或該管主管機關獎勵或表揚之:一、爭取國家聲譽、敦睦國際友誼。二、維護自然生態、延續地方文化。三、服務旅客週到、維護旅遊安全。四、撰寫專業報告或提供專業資料而具參採價值者。五、研究著述,對發展生態旅遊事業或執行專業導覽工作具有創意,可供參採實行者。六、連續執行導覽工作五年以上者。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