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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專業導覽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管機關或該管主管機關獎勵或表揚之:一、爭取國家聲譽、敦睦國際友誼。
二、維護自然生態、延續地方文化。
三、服務旅客週到、維護旅遊安全。
四、撰寫專業報告或提供專業資料而具參採價值者。
五、研究著述,對發展生態旅遊事業或執行專業導覽工作具有創意,可供參採實行者。
六、連續執行導覽工作五年以上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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