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2條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服務證:一、違反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定之導覽時間、旅程及範圍而情節重大者。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覽工作,且未依規定參加在職訓練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