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條 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前款規定情形外,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