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審查時,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一、籌設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二、籌設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