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或變更申請案件,經查核備齊文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申請案件退回。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審查費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觀光局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