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