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民宿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第18條 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撤銷其民宿登記證:一、申請登記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民宿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