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民宿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第22條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之規費;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者,亦同:一、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二、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二千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