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6條 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資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測驗人員怠忽測驗工作、作不實之測驗結果或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民航局得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證。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