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操作證需增加簽註者,應由操作人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一、原操作證影本。二、完成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之訓練證明文件。三、經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增加簽註之學、術科測驗合格證明文件。四、申請增加簽註機型之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