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7-1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7-1條 年滿十五歲,並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者,始得搭乘其所屬活動團體之教練操作之超輕型載具活動,且不得實際操作超輕型載具。實施前項飛航活動前,活動團體與教練應提供有關不適合同乘飛航各種情形、該次飛航相關之安全限制及保險理賠範圍等事項之書面文件,經教練說明後並確認同乘會員簽署;同乘會員未成年時,其法定代理人亦應一併簽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