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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檢驗合格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所有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
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毀損時,所有人應敘明理由,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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