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4條 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測驗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作:一、活動團體,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二、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者。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應擬定測驗項目及其紀錄規定,經報請民航局核定後據以執行,並應將每次測驗結果造冊報請民航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