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申請人申請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及地點規定如下:
一、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項目,並應將之設置於第六條之合法建築物。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申請第五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所規定之項目,並將之設置於該府或所屬鄉(鎮、市)公所經管並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公有土地。
前項之補助,航空站得視情形予以分次辦理。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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