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7條 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其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用塔台所轄之航空站,準用第六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二、軍用塔台所轄之航空站,得準用第六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或就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補助程序,由民航局與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協調並經交通部同意後依協調內容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