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3條 航空站為執行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及噪音補償措施工作,得就年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與噪音補償措施作業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依前項協調結果向航空站申請補助第四條第四款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