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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5條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5條
法規: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5條
本綱要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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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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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業者有發生航空器失事者,自發生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但經民航局飛航安全評議會評定其失事顯著不可歸責於業者,不在…
第10條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獲配容量班次之全部或一部:一、完成分配程序後,一個月內未提出航線申請。二、經…
第11條
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業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12條
業者申請非依雙邊協定授予之貨運航權時,應檢附擬飛航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報經民航局層轉交通部核准後,並經民航局發給航線…
第13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應先取得擬飛航之機場起降額度或時間帶,並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及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申請核准後…
第14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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