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4條 法規: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4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