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2條 法規: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2條 業者申請非依雙邊協定授予之貨運航權時,應檢附擬飛航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報經民航局層轉交通部核准後,並經民航局發給航線證書,始得營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