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每季所需時間帶應於每季班表實施日前四十五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如因業務需要需於季中變更所使用之時間帶時,應於新班表實施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