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機場時間帶之申請、協調應考量下列限制:一、跑道容量。二、停機坪數量及可停放之機型大小。三、機場作業時間。四、軍民合用機場每小時起降架次之限制。五、候機室容量。六、安全檢查。前項限制變更時,各航空站應將其變動情形陳報民航局轉知民用航空運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