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以下簡稱時間帶),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辦法協調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將所獲得之時間帶視為永久取得專屬權,並不得轉讓予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但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得互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