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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10條
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
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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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如有擅自停班、併班、減班,經民航局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或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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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以下簡稱時間帶),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辦法協調辦理。民用航空…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核准合併者,其時間帶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前條第二項轉讓之限制:一、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將原所…
第4條
時間帶依冬、夏兩季班表協調使用。冬季班表期間自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夏季班表期間自每年四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每季所需時間帶應於每季班表實施日前四十五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如因業務需要需於季中變更所使用之時間帶時,應於…
第6條
各機場時間帶之申請、協調應考量下列限制:一、跑道容量。二、停機坪數量及可停放之機型大小。三、機場作業時間。四、軍民合用機…
第7條
民航局應依下列優先順序協調時間帶:一、因公共利益或政策需要開闢新航線者。二、整季班表之馬祖、金門及馬公等離島航線。三、民…
第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因可歸責本身之因素致整季之時間帶未使用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民航局得將其未使用時間帶之一部或全部收回。前…
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如有擅自停班、併班、減班,經民航局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或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民航局得收回該取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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