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4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普通航空業 › 第八節 之一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第285-4條 航空器使用人得訂定其各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但不得低於該航路所在國已公布者。航路飛經之所在國未公布最低飛航高度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但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