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3條航空器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不得低於航務手冊或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之規定。但得視機型、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增加或替換之。飛航…
- 第154條機長職責如下:一、在飛航中負航空器操作、機上全體人員及貨物安全之責,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理。二、應確保程序檢查表之每一細節皆…
- 第155條飛航組員工作席位規定如下:一、飛航組員於起飛、降落時,應各就其工作席位。二、飛航組員於航路上應各就其工作席位,除因工作或…
- 第156條飛航組員應經訓練並具備操作航空器及使用通信裝備之能力。
- 第157條飛航組員於航空器飛航至各飛航情報區規定之轉換空層高度以下時,應於工作席位使用免持式或喉式麥克風交談。
- 第159條航空器使用人應就各型航空器指派其每一飛航組員,於飛航緊急情況或緊急撤離時擔任必要任務。其任務包括緊急及救生裝備之使用。航…
- 第16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並保持經民航局核准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計畫;訓練計畫應施予複習訓練及測驗,以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過適合…
- 第161條各型航空器之訓練計畫如下:一、機種新進訓練。二、升等訓練。三、機種轉換訓練。四、定期複訓。五、恢復資格訓練。前項第四款定…
- 第162條(刪除)
- 本條文有附件第163條正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正…
- 第164條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駕駛員擔任巡航駕駛員。但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曾擔任下列職務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
- 第165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每十二個月對其飛航組員實施航路考驗一次,對未經航路考驗合格之飛航組員,不得派遣其飛航。前項航路考驗應由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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