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每十二個月對其飛航組員實施航路考驗一次,對未經航路考驗合格之飛航組員,不得派遣其飛航。前項航路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執行。飛航組員於航路考驗屆期前一個月或屆期後一個月內進行考驗,均視為於屆期當月考驗,以便於計算下次屆期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