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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61條

各型航空器之訓練計畫如下:一、機種新進訓練。
二、升等訓練。
三、機種轉換訓練。
四、定期複訓。
五、恢復資格訓練。
前項第四款定期複訓應於一百七十三條之考驗前執行完畢。
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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