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0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五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第110條 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襯底,相鄰線條之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前項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示如附件十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